中国法院网讯(徐涛)常务经理履职期间与公司签订项目承包合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其离职后能否主张员工待遇?12月16日,随着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送达,这起劳动争议最终落下帷幕。法院认为,常务经理系公司高管,其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完全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基于劳动关系主张的违法解除用工赔偿金、工资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09年12月,林某与建筑公司签订项目管理承包合同,约定林某承包建筑公司海安项目部的工程,担任海安项目部经理,承担海安项目的经营开发和安全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包期限自2010年1月1日到2014年7月1日。2012年2月5日,建筑公司与林某签订了一份自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2013年3月,林某被建筑公司任命为常务副总经理,分管海安分公司管理工作。2015年3月22日,双方续签了承包期限自2014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止的承包经营管理合同,承包期间,林某按月享受基本工资。
承包期满后,林某不再担任建筑公司海安项目部经理,2018年4月13日,建筑公司书面告知林某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已期满,要求林某于4月28日前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
2018年7月31日,林某向海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建筑公司退还岗位保证金、支付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工资以及赔偿金等合计50余万元。仲裁委裁决建筑公司支付林某工资9000元,支付赔偿金45000元。林某不服裁决结果,向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被建筑公司任命为常务副总经理,系《公司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海安项目的经营开发和安全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而非一般劳动者,其与建筑公司之间的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与解聘属于公司自治范畴的事项,公司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遂判决驳回林某诉讼请求。
一审后,林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员工遭遇线上加班怎么办 北京三中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障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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