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马小梅)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因证据不足,依法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2017年,杨某向张某出示一张字条,字条载明:“杨某答应张某明天下午一点半办七千元贷款,如果下午没来办贷款就问我父母要钱。欠款人杨某”。杨某在字条的签名处捺印。张某要求杨某立即偿还张某借款7000元及利息6300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提交的字条上,杨某虽在“欠款人”上签名并按手印,亦只能证明杨某欠张某款项的事实。但仅从该字条上,无法确定欠款的具体数额,即无法确认杨某欠款7000元的事实,张某亦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对张某要求杨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7000元及利息6300元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以上判决。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