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贷到期未还 法院判决限期履行_湾区律师网

金融借贷到期未还 法院判决限期履行

2022-08-19 00:23:38  浏览:985  来源:高检网
  中国法院网讯 金融借贷到期后未如约偿还,起诉至法院将如何判决?近日,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为了...

  中国法院网讯 金融借贷到期后未如约偿还,起诉至法院将如何判决?近日,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为了维护公正有序的金融借贷关系,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判决被告周某、吴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某银行偿还借款本金2500000元与期间应付利息180101.39元及后续利息,二被告不能履行判决义务时,原告某银行对被告某公司用于抵押担保的三间门面,经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在担保的主债权即借款本金2500000元及应付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经审理查明,2018年,被告周某向原告某银行借贷2500000元,被告某公司以自有的三间门面作为被告周某向原告某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后,被告吴某向原告某银行出具了一份共同借款人承诺书,即借款人与被告吴某为共同借款人,借款金额为2500000元。借贷到期后,经多次催还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周某、吴某从原告某银行借款,与原告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被告周某、吴某负有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利率向原告某银行支付借款利息的义务。原告某银行取得了三间门面的担保物权,对该抵押物门面变现所得价款在担保的主债权及应付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官说法,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评论区

共 0 条评论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

【最新】

【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