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田玉康)非法定继承人实施扶养行为,可否分得遗产呢?近日,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与长寿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调解室联动对接,共同化解了这样一起特殊的继承案件。
刘某芬和刘某荣系亲兄妹关系,刘某荣育有子女刘某、喻某,刘某荣早亡。刘某芬与孙某国离婚后回娘家居住,其子孙某随孙某国生活,1998年孙某外出走失。刘某芬在2017年被查出患有重症,病情日重,侄儿刘某、侄女喻某轮流照顾其至2019年11月身故,安葬事宜也由刘某、喻某操办。刘某芬死后留有房产和存款未处理。孙某国得知刘某芬死讯后,向法院申请宣告孙某死亡,并以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为依据,要求继承刘某芬遗产。三人由此发生纠纷,遂诉至法院。
长寿区人民法院将该案诉前委派至驻院调解室调解,同时指派法官助理参与调解。调解人员了解案情后指出,民法典明文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本案中,刘某、喻某在法律上并无赡养照顾刘某芬的义务,但他们却以亲情为重,侍奉姑姑多年直至病故,二人的扶养行为涵盖了刘某芬的生养死葬,他们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孙某国作为孙某之父,在孙某死后转继承孙某法定继承权利,也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利继承遗产,焦点问题在于如何确定各方分配份额。经调解人员耐心释明开导,双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遗产分割协议,并当场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重庆永川法院审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