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有权在自家车位安充电桩 浙江台州黄岩法院判令某物业公司予以配合_湾区律师网

业主有权在自家车位安充电桩 浙江台州黄岩法院判令某物业公司予以配合

2022-08-19 00:22:20  浏览:984  来源:高检网
  业主购买了新能源汽车,物业公司却以存在安全隐患为由,不予配合安装充电桩,无奈之下,业主将物业公司告到法院。近日,浙江省台州市黄...

  业主购买了新能源汽车,物业公司却以存在安全隐患为由,不予配合安装充电桩,无奈之下,业主将物业公司告到法院。近日,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业主起诉物业公司不配合安装充电桩的物业合同纠纷案,判决支持原告业主诉请。

  今年年初,黄岩区某小区业主沈某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想在自己购买的地下车位上安装充电桩。在办理安装充电桩相关手续的过程中,有一张《台州市现有居民区停车位自用电动汽车充电桩安装申请登记表》需要物业公司盖章确认车位权属。物业公司以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拒绝配合,导致充电桩安装流程无法进行。

  沈某为此诉至黄岩区法院,要求物业公司予以协助办理地下车位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安装相关手续。

  法院审理后认为,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案涉车位的规划用途为停放汽车,原告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符合该用途,可以停放至该车位。原告要求安装的充电桩并非汽车本身,是否可安装在案涉车位上,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可依据法律原则进行填补。根据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安装充电桩系电动汽车实现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原告有权在其使用的车位上安装与其汽车配备的充电桩。

  另外,沈某购买了地下停车位后,每年向物业公司缴纳车位的物业费。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公司的义务还包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故沈某要求物业公司协助办理地下车位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安装相关手续,属于物业公司的合同义务,其应当予以履行。

  同意业主安装充电桩,并不意味着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放松、放弃管理。被告仍可在发现侵权等不当行为时,及时行使物业管理权利,予以纠正、制止。本案中,被告仅从自身管理等角度考虑,未顾及业主相关权益,未倡导保护生态环境之理念,这种行为不应得到提倡。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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