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罗淑萍 邱岳蛟)花甲之年的被告人王某(化名),因感情纠葛不满对方行径,为泄私愤竟然罔顾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深夜放火烧毁他人停放在住宅前的电动车,致电动车损毁及房屋受损。近日,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被告人王某犯放火罪一案,以放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
黎川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因与被害人田某(化名)发生感情纠葛而萌生报复田某的念头。2021年7月2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携带一瓶汽油、遮风布、打火机等物,来到田某家门口(黎川县老城区连片居民住宅区内),将汽油倒在门口的电动车上和大门前的空地上,并将遮风布放在大门口的空地上,之后用打火机点燃电动车下方,点燃后逃离案发现场,致电动车被烧毁、田某家大门被烧坏、房屋内墙面、家具等被烟熏受损。后被害人田某发现火情并报警。
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王某有重大作案嫌疑,故将王某抓获归案,并扣押了其作案时穿着的衣裤及作案用的红色打火机。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且认罪认罚。
黎川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及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人民法院作出以上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本案中,案发地点位于连片的老城区居民住宅区内,案发时间为深夜,被告人王某遇事不能冷静处理,用放火的方式泄愤,罔顾房屋内居民及建筑物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火势一旦蔓延,其后果不堪设想。生活中遇到问题应当积极面对、协商解决,无法解决时也应当调整自己的心态,用乐观、正确的方式处理,不能通过极端手段发泄情绪,否则将受到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下一篇:出卖一棵野生樟树 男子获刑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