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资某是一名“90后”老板,与他人合伙在湘潭县茶恩寺镇某工业园内投资建设一个液化气站。
2020年11月6日13时许,资某明知液化气站施工区域内设有国防光缆,但“很自信”的认为施工不会损坏国防光缆,在没有通知国防光缆维护人员的情况下,安排余某现场指挥、陈某驾驶挖机进行作业。结果作业过程中挖断京汉广二级干线国防光缆,造成通信中断5小时26分钟、直接经济损失11.36万元。
2020年11月15日,资某没有吸取教训,反而“更加自信”,再次安排余某现场指挥、陈某驾驶挖机进行作业。作业过程中又挖断京汉广一级干线国防光缆,造成通信中断3小时30分钟、直接经济损失15.57万元。
案发后,资某自动投案,向被害单位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法院判决
湘潭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资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考虑到资某具有悔罪表现、对被害单位进行了赔偿并取得其谅解、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情况,故判处被告人资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建设、施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施工管理人员,明知是军事通信线路、设备而指使、强令、纵容他人予以损毁的,或者不听管护人员劝阻,指使、强令、纵容他人违章作业,造成军事通信线路、设备损毁的,以破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罚。
建设、施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忽视军事通信线路、设备保护标志,指使、纵容他人违章作业,致使军事通信线路、设备损毁,构成犯罪的,以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罚。
相关案例
全国首例过失破坏军事通信案发生在2005年3月22日的北京市门头沟区,一个铲车司机在路边铲石料时不慎将解放军某部的国防通信光缆铲断了,造成了该部中断通讯374分钟,直接经济损失169.6万余元,差不多1秒钟就要赔75块钱。
最终被告人李某因犯过失破坏军事通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赔偿经济损失169万余元。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