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王春 通讯员林伟芬
父亲赠与子女房产且已完成不动产登记手续的,能否以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而要求撤销赠与?近日,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撤销赠与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王父与王一系父子关系。2019年,王父购买某小区别墅一栋赠与王一,于2020年办理了该房产的不动产权登记手续,该房屋现由王父居住。2021年2月,王父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王一非其亲生为由要求撤销赠与。后经亲子鉴定,支持王父是王一的生物学父亲,王父随即撤诉。
2021年7月,王父再次提起诉讼,以王一不履行赡养义务及要求王父搬离案涉房屋予以拍卖、变卖为由,要求撤销赠与。
青田法院经审理认定,王父对王一的赠与已经完成,王父要求撤销赠与应当符合法定情形。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应以前者有赡养能力,且后者有受赡养的迫切需要为条件,即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或独立操持生活有客观困难,且成年子女具有经济供养能力或生活扶助能力。本案中,王父虽举证证明其身患疾病,但不足以证明其存在受赡养的迫切需要。王父曾于2021年2月以王一非其亲生为由要求撤销赠与,在鉴定结果出来后又变更了申请事由,但自始未提出王一不履行赡养义务,不符合常理;此外,即使王父需要赡养,亦并非要以是否居住在案涉房屋中作为义务履行标准,案涉房屋拍卖、变卖后,王一完全能以其他形式保障王父的基本居住和生活。
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庭后表示,赠与已经完成的,不得任意撤销。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主张法定撤销,故本案争议焦点集中在如何认定受赠人对赠与人有赡养义务而不履行。赡养义务对应的赡养需求应当是当前的迫切需求,而不是一种可能的、未发生的需求,如果父母并非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则无强制子女提供援助的必要。双方应当念及亲情,摈弃因家庭矛盾而产生的抵触情绪,在王父需要赡养的时候,王一亦应承担起作为子女应尽的义务。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