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保健品掺杂毒品 引导侦查改变罪名_湾区律师网

·性保健品掺杂毒品 引导侦查改变罪名

2022-08-28 23:28:30  浏览:1240  来源:法治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姜东良 梁平妮 通讯员匡雪2018年以来,随某某、田某某、曹某某生产、销售含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性保健品。同时,随...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姜东良 梁平妮 通讯员匡雪

2018年以来,随某某、田某某、曹某某生产、销售含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性保健品。同时,随某某等3人明知氯硝西泮、地西泮等能致人昏睡、失忆,属于国家管制的精神类药品,仍在网上购买他达拉非、加热搅拌器等原料、工具,在各自住所内制造“迷纯”等性保健品,并通过快递销售给马某某、李某等人。

马某某作为随某某的网络代理商,将从随某某处购买的“迷纯”等性保健品销售给张某伟等人。同时,随某某、马某某向他人销售以上性保健品后,积极向购买人传授具体使用方法,指导他人掌握利用购买的性保健品实施犯罪的手段。

公安机关以随某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汶上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随某某等人另涉嫌毒品犯罪,遂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经检验,从扣押的“迷纯”等性保健品中检出γ-羟基丁酸等成分,检出成分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属于毒品。同时,以随某某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及交易记录为突破口,收集固定了制毒方法及将毒品用于其他犯罪的证据材料。随后,检察院以制造、贩卖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汶上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意见,随某某等人最终以制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宣判后,随某某、马某某等人均未提出上诉。随后,汶上县人民检察院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寄递行业存在的监管漏洞问题,向当地邮政管理等部门制发检察建议。

“新型毒品主要是指人工合成的致幻剂、兴奋剂等新精神活性物质类的麻醉和精神药品,大多掺杂在食品、药品、性保健品中。新型毒品被他人用于实施其他犯罪等非法用途的,应依法认定为制造、贩卖毒品罪。”马海涛介绍说。

马海涛表示,毒品犯罪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其所制造、贩卖的产品具有毒害性、成瘾性、被管制性等与传统毒品相同的本质属性,就能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即可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其行为对象是毒品,而不必要求行为人对毒品的规范名称、化学成分等具体性质有客观科学认识。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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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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