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烤店用“大烟壳”做调料的行为构成何罪_湾区律师网

烧烤店用“大烟壳”做调料的行为构成何罪

2022-08-31 00:16:51  浏览:1636  来源:法律资讯网
【案情】 张某为了吸引顾客,让自家烧烤店的生意红火起来,在调料里放罂粟壳供顾客食用。 【分歧】 对于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案情】

    张某为了吸引顾客,让自家烧烤店的生意红火起来,在调料里放罂粟壳供顾客食用。

    【分歧】

    对于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本案中,张某故意使用罂粟壳粉末作为调料供顾客食用,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危害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首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要求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与健康权益;犯罪对象是有毒、有害的食品,具体而言,是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故意掺入其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或明知是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故意予以销售。行为人实施本罪一般是出于非法营利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生产、销售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包括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和销售明知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案中,张某的行为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其次,罂粟壳俗称大烟壳,含有吗啡等物质,易使人体产生瘾癖,对人体肝脏、心脏有毒害作用。属于我国《食品卫生法》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范围,属国家管制的毒品,国家法律对罂粟壳的管理、使用有明确的规定,禁止非法供应、运输、使用。本案中,张某为招揽顾客,置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于不顾,在烧烤调料中掺用罂粟壳供顾客食用,明显具有放任他人吸毒成瘾、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等危害结果发生的故意,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综上所述,张某为了吸引顾客让自家烧烤店的生意红火起来,在调料中里放罂粟壳供顾客食用。明显具有放任他人吸毒成瘾、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等危害结果发生的故意,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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