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11月8日晚,王某驾驶摩托车压伤一条“五步蛇”,王某打电话给欧某邀其来抓蛇,陈某听说后与欧某一起前往抓蛇。陈某在抓蛇过程中不慎被蛇咬伤,构成十级伤残。陈某认为三人系共同抓蛇的同伴,王某和欧某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王某认为自己没有邀陈某抓蛇,其抓蛇受伤与其没有关系。欧某认为陈某自己先行独自抓蛇系因其想独得蛇款,应由其自己承担。
【分歧】
同伴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三人结伴抓蛇,有共同的目的和共同分享成果的权利,亦有共同承担陈某受伤的赔偿责任。因此王某和欧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预见到抓毒蛇的危险性。因此,王某和欧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和欧某虽无过错,但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本案案情,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陈某独自抓蛇,在抓蛇前也没有约定如何处理及分配。“五步蛇”销售所得也为陈某独得。陈某系因自己的操作不慎而被蛇咬伤,因此王某和欧某均无过错。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7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因此,法院判令王某和欧某共同补偿给陈某人民币5000元。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违章建筑被损坏能否主张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