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司机拿走投币箱中钱款的行为如何定性_湾区律师网

公交车司机拿走投币箱中钱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2022-08-31 00:16:51  浏览:1234  来源:法律资讯网
【案情】 周甲是一名公交车司机,驾驭由乘客自动投币的无人售票车。周甲对投币箱中钱款产生念头,遂自己偷偷配了投币箱钥匙,每日从...

    【案情】

    周甲是一名公交车司机,驾驭由乘客自动投币的无人售票车。周甲对投币箱中钱款产生念头,遂自己偷偷配了投币箱钥匙,每日从投币箱中拿走几十至一百元不等。事发后,周甲坦白自己的罪行,承认共从投币箱中拿走了3200元。

    【分歧】

    对于周甲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周甲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为周甲利用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钱款占为己有,故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周甲成立盗窃罪,理由为周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得钱款,应认定为盗窃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周甲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理由如下: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职务的便利,是指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本案中,周甲的职责是确保公交车的正常运行和运行中的安全,周甲拿走投币箱的钱款是通过偷配钥匙而达到目的地,可见周甲的职权并不包括主管、管理或经手投币箱中的钱款,这种获得钱款的行为与周甲的职务不符,不属于利用职务便利的行为,故不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周甲对投币箱中的钱款具有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的故意,通过秘密窃取手段多次将公司财物窃为己有,且数额较大,成立盗窃罪。

    综上所述,本案中,周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职务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周甲行为并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的犯罪行为。

    (作者单位: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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