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案谈容留他人吸毒罪刑事责任主体的认定_湾区律师网

从一案谈容留他人吸毒罪刑事责任主体的认定

2022-08-31 00:16:51  浏览:1071  来源:法律资讯网
【案情】 某公司老板王某出资在某酒店开了一间客房。第一天和第二天,王某白天在客房内休息和召集员工开会,晚上因自己回家睡觉而将...

    【案情】

    某公司老板王某出资在某酒店开了一间客房。第一天和第二天,王某白天在客房内休息和召集员工开会,晚上因自己回家睡觉而将房间提供给员工李某休息和使用。第三日晚,王某在客房内召集员工开会,李某在会后提议客房内的所有人一起吸食冰毒,王某没有表示反对,并与其他人一起参与了吸毒。

    【分歧】

    本案的分歧是谁应当承担容留他人吸毒的刑事责任?第一种意见认为是王某,理由是王某是客房出资人,且是客房主要使用人;第二种意见则认为是李某,理由是王某某已将客房交给李某使用,李某是客房的实际使用人,具有实际控制权。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应当承担容留他人吸毒的刑事责任。理由如下:

    1、王某为客房的主要使用人,对客房拥有实际控制权。从开房目的及客房使用情况来看,王某是为了便利自己休息和召集公司员工开会而开房,且在开房后的确将客房用于了上述用途,只是在晚上自己不在客房、且不使用客房的条件下允许员工李某休息和使用。从王某允许李某使用客房的行为性质和效力来看,王某允许李某使用客房的行为是一种授权,即将客房的管理使用权授予李某。管理使用权的转移意味着控制权的转移。但本案中的管理使用权转移具有明显的时间期限和条件,即需在王某不在客房的期间、且在王某不使用客房的前提条件下。本案的容留他人吸毒行为时,王某在客房内刚刚召集员工开会完毕,且未离开客房,因此应当认定王某正按照其之前开房的目的在使用客房,对客房拥有实际控制权,而李某此时对客房没有实际控制权。

    2、王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了场所。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这里的场所既包括相对长期固定的住房或其他场所,也包括临时性租用的空间场所,比如KTV包房、酒店客房等。王某出资在酒店开房,且在其使用客房期间,见李某提议要在该客房内吸食毒品而不加以制止,实际上是默许他人在其租用的客房内吸食毒品,因此应当认定王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了场所。

    综上,应当追究王某容留他人吸毒的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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