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日晚11时许,被告人李某从一小区居民家中盗窃得笔记本包一只,内有笔记本一台。李某携带笔记本包离开小区返回家中时,遇到巡逻的民警。民警见李某行迹可疑遂上前盘问。李某因心虚便逃跑,民警立即追捕。为抗拒民警的追捕,李某使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对追捕的民警乱扎,但未刺中民警,且李某最终被民警制服。
【分歧】
对李某盗窃后携带赃物返回途中,暴力抗拒民警抓捕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应以盗窃罪对其予以定罪量刑。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以盗窃罪对李某予以定罪量刑。理由如下: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条规定在理论上被称之为转化型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 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这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第二,行为人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客观条件。这里的 “当场” 是指行为人在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或虽离开现场但尚被追逐的过程中;第三,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证据,这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主观条件。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是在实施完毕盗窃行为之后,离开作案小区回家途中,因形迹可疑而被巡逻民警盘问,并非是被民警发现了其盗窃的行为而被盘问的,也就是说,李某的行为是事后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的行为,不符合转化抢劫的构成要件,故不应适用刑法第269条的规定,而应以盗窃罪对其定罪量刑。
(作者简介:江西省黎川县法院 涂国华;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法院 邵晓群)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员工遭遇线上加班怎么办 北京三中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障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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