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火报复他人致屋内小孩被烧死行为的定性_湾区律师网

点火报复他人致屋内小孩被烧死行为的定性

2022-08-31 00:16:51  浏览:1241  来源:法律资讯网
【案情】 孙某对金某有仇恨,并有报复之意。某日,孙某到金某家,见其家门上锁,屋内只有其小孩熟睡,于是,孙某抱了许多干柴、干草...

    【案情】

    孙某对金某有仇恨,并有报复之意。某日,孙某到金某家,见其家门上锁,屋内只有其小孩熟睡,于是,孙某抱了许多干柴、干草,将金某家的房屋点燃。因火势太旺,房屋烧毁,且屋内小孩也被烧死,相临房屋被引燃。

    【分歧】

    对于本案如何定性,主要以下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孙某的刑事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孙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和故意杀人罪两罪,数罪并罚。

    第三种观点认为,孙某的行为构成想象竞合犯,依放火罪认定。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认为孙某的行为构成想象竞合犯,依放火罪认定,理由如下: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放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人的人身安全和重大公私财物的安全。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具体到本案,孙某将金某家房屋点燃这个行为,存在故意的主观心态,且孙某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罪名的犯罪形态,一个是故意杀人罪,把金某家屋内的小孩杀死;而另一个是放火罪,把金某家的房屋点燃,并且火势旺,相临房屋也被引燃,也危害到其他人的生命安全及财产安全。这种形态符合想象竞合犯的构成要件,想象竞合犯是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罪名的犯罪形态,应按照择一重罪处罚原则处理,不实行数罪并罚。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孙某的行为应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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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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