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能否执行夫妻开设的公司财产_湾区律师网

夫妻共同债务能否执行夫妻开设的公司财产

2022-08-31 00:16:51  浏览:1195  来源:法律资讯网
【案情】 黄男陆续向徐某借款110万元,因黄男未按期偿还借款,徐某遂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确认黄某男在...

    【案情】

   黄男陆续向徐某借款110万元,因黄男未按期偿还借款,徐某遂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确认黄某男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徐某借款11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黄男未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为此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邹女与黄男为夫妻关系,且该笔债务为夫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经调查黄男与邹女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私营公司,其中黄男出资股权占82%,邹女出资股权占18%,除上述股权外,黄男、邹女两夫妻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分歧】

    本案在执行中,就能否直接执行该公司的财产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这家公司的股东只有黄男和邹女夫妻二人,没有其他股东,该公司的所有资产均为夫妻二人投资设立,该公司的财产实际上就是其夫妻共同财产,故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公司的财产用于偿还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公司虽为黄男、邹女共同出资成立的,该笔债务也是夫妻共同债务,但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股东一旦把自己的财产投入公司,就丧失了所有权,而取得相应的股权,公司财产的支配权只能由公司独立行使,因而法院不能直接执行该公司的财产,而只能依法黄男和邹女两股东在公司的股权。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的出资是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为,股东一旦把自己的财产投入公司,就丧失了其所有权,而取得相应的股权。公司拥有股东出资形成的公司资本的所有权,公司资产既非某一股东的个人财产,也非全体股东的共有财产,而是公司自身的财产。公司财产的支配权只能由公司独立行使,任何一个股东虽然享有资产受益权,但他不仅不能支配整个公司的财产,而且不能直接支配作为其出资的那部分财产。夫或妻作为股东出资后,其出资的财产即成为公司的法人财产,股权是股东出资财产所有权弱化的表现。黄男和邹女只是对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享有投资权益(股权),而不能直接支配该公司的法人财产。黄男、邹女与公司是不同的主体,既然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各异,则黄男和邹女不能对公司的财产享有直接的物上的所有权。

    法院不能直接执行公司财产用以清偿股东个人的债务。基于股东有限责任和法人有限责任原则,股东投资后即对被投资公司只享有股权,但股权本身并不体现为具体财产,有限公司享有包括所有股东出资在内的法人财产权。只有涉及公司本身的债务,才可以执行公司的财产,否则就会构成对公司财产的侵犯。这就是法人财产豁免原则,法院只能处置黄男和邹女在公司享有的投资权益(股权),而不能直接执行公司的实体财产。

    综上,夫与妻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的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是企业财产而不是个人财产,夫或妻只是对其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享有投资权益,股东个人债务不等于公司的债务,公司不对股东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法院在执行涉及夫妻共同债务案件时,只能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或依法处置其在公司享有的投资权益(股权),而不能直接执行夫妻共同投资设立,共为股东的有限公司的实体财产。

  (作者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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