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则案例谈聚众殴打他人的定罪问题_湾区律师网

从一则案例谈聚众殴打他人的定罪问题

2022-08-31 00:16:51  浏览:1348  来源:法律资讯网
【案情】 罗某的姐姐在酒吧跳舞时常被张某和柳某骚扰,罗某得知此事后极为愤怒,一日纠集了四个朋友到酒吧附近堵他们。张某和柳某从...

    【案情】

    罗某的姐姐在酒吧跳舞时常被张某和柳某骚扰,罗某得知此事后极为愤怒,一日纠集了四个朋友到酒吧附近堵他们。张某和柳某从酒吧出来后,便被罗某等人一拥而上暴力殴打,致使张某和柳某身上多处骨折。

    【分歧】

    该案中,对于罗某等人的行为定性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罗某等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应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罗某聚众和人斗殴,致使多人受伤,应认定构成聚众斗殴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罗某为报复张某和柳某对其姐姐骚扰,故意找人将张某和柳某打伤,应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首先,该案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一是从犯罪的行为目的与动机来看。寻衅滋事的动机不外乎寻欢作乐、耍威风、逞强好胜,即所谓的无事生非。其目的性不强,行为发生的场所和手段都很随意。二是从犯罪的起因来看。寻衅滋事是“无事生非”,有违常理,没事找事。三是从犯罪对象是否特定来看。寻衅滋事罪往往是随意选择侵害对象,行为人往往有打人取乐、抖威风的动机。本案中,罗某等人犯罪起因、动机、对象和目的都很明确,就是因张某和柳某时常骚扰罗某的姐姐,故报复殴打他们。

    其次,该案不构成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双方必须都有聚众的故意和行为。聚众斗殴在纠集人员的同时,对斗殴的实施时间、地点都是事先确定,并通知了对方,犯罪的对象是明确的。本案中,只有罗某等人有聚众斗殴的故意和行为,而张某和柳某并没有聚众斗殴的故意。

    综上所述,本案中,罗某等人因张某和柳某对罗某的姐姐时常骚扰,故意报复殴打他们并致其骨折,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罗某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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