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的包中装有面值2000元假币,因在被公安人员例行盘查时李某自己供述出购买面值5000元假币,并使用其中3000元消费的犯罪事实,剩有2000元假币从包中拿出交给公安人员,公安人员对其进行盘查前未掌握其犯罪线索,李某的行为能否构成自首?
【分歧】
构成自首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李某是否构成自动投案,对此有以下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自动投案。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乘驾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因为李某身上携带有假币,纵然他不如实供述,公安人员是能够发现他的犯罪线索的,所以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自动投案。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自动投案。李某虽携带假币,但是他所持有的假币数量少,体积小,公安人员纵然对其盘查,如果李某不交代犯罪事实,公安人员是很难发现的,所以李某的行为可以构成自动投案。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自动投案,而其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构成自首。李某虽携带假币,但是他所携带的假币数量少,体积相应的较小,公安人员对其进行盘查前尚未掌握其犯罪线索,这样李某在被盘查前难以发现他身上所携带的假币,所以公安人员对李某进行盘查时李某只能算是“形迹可疑”之人,而他在盘查时如实说出他购买面值5000元假币,并使用其中3000元消费的犯罪事实,剩有2000元假币从包中拿出交给公安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所以李某的行为是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构成自首。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该案应定性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