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上班期间拿走商场内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_湾区律师网

保安上班期间拿走商场内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2022-08-31 00:16:51  浏览:1491  来源:法律资讯网
【案情】 张某是商场的保安,2014年6月23日晚上,他在值班巡逻时发现商场内一家玉器柜台没有上锁,张某便乘无人之机从中盗取玉器11...

    【案情】

    张某是商场的保安,2014年6月23日晚上,他在值班巡逻时发现商场内一家玉器柜台没有上锁,张某便乘无人之机从中盗取玉器11件,经价格鉴定,被盗玉器价值人民币5.6万元。

    【分歧】

    对于本案中,张某在值班期间拿走商场内财物该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本案中,张某秘密窃取商场玉器,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虽然其是商场的保安具有特定身份。但是,在盗窃过程中,张某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应以盗窃罪定性。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张某作为商场的保安员,对其商场内的财物有看管责任。而张某利用其的职务之便,进行监守自盗,应以职务侵占罪定性。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首先,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而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人员,利用其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本案中,张某作为商场的保安人员,虽有保护公司财物安全的职责,但没有主管、经管或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权力,他实施的行为实际上不是利用其职务之便,而是乘商场无人之机偷取财物,因此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其次,职务侵占罪犯罪所指向的对象必须是犯罪人所在单位的财物。而本案中张某所窃取的财物并非商场的财物,而是在商场内某玉器店的财物。故其非法占有的并不是本单位的财产。

    综上所述,本案中,张某这种盗窃行为不属于“利用职务上便利”,而仅仅是利用了他们在保安工作上便利,并且其非法占有的并不是本单位的财产,所以,其行为不能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应该构成盗窃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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