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某与李某于1995年11月份登记结婚,婚后张某与李某共同建造房屋一栋,该房屋于2000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产权登记在张某名下。因双方聚少离多,夫妻感情日渐转淡。原告张某于2010年2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离婚过程中,双方都认可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中没有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原告张某于2014 年 1 月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房屋一栋。被告李某辩称,双方于2010年2月在法院调解中都认可没有夫妻共同财产,现原告张某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已超两年的诉讼时效。
【争议】
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是否适用诉讼时效问题?
【裁判】
法院审理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对原告张某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栋的请求予以支持。
【评析】
笔者同意法院的判决,理由是:1、本案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请求属于共有物分割的请求权,只要没有出现重大事由导致共有基础丧失的,双方就一直拥有共有物权;2、夫妻对其共同财产的共同所有权是绝对权力,根据民法理论,物权请求权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3、如双方共同共有的房屋发生重大变化时(善意第三人购买等),善意第三人已获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该房屋物权已发生实际变动,则另一方当事人主张分割已经发生物权变动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受到诉讼时效限制。
(作者单位:广西宜州市人民法院)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员工遭遇线上加班怎么办 北京三中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障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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