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何辉是一名刚参加工作的大学生,为了工作方便何辉想买一个笔记本电脑,但新的又太贵,所以何辉就想在网上买个二手的。通过网上的联系方式,何辉找到了卖家程东。见面前,何辉曾咨询过专业人士程东所卖二手笔记本电脑的市场价格在1600元左右,因此一番讨价还价后,最终以1500元成交。何辉向程东索要发票,但程东说电脑买了二年多,发票要回去找一下,让何辉先付800元,余款等明日拿来发票再付。第二天,程东没来,何辉也联系不到他。此后不久,民警找到了何辉,说他买的电脑是赃物,要追缴。
【分歧】
该案中,对于何辉的行为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何辉以远低于市场价格收购了赃物,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何辉不知情购买赃物,且用合理的价格购得,不应构成犯罪,但赃物理应追缴,其损失可向程东索赔。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必须有主观上的“明知”。本案中,何辉对赃物并不知情,虽然最终何辉只支付了800元,但其交易价格应以1500元为准,故其购买价格合理,何辉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
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这一条是处理善意占有赃物的一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颁布的《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办案中已经查明犯罪分子卖掉的赃物,应当予以追缴,对买主确实知道是赃物而购买的,应将赃物无偿追回,予以没收或退还原失主;对买主确实不知道是赃物,而又找到了失主的,应当由罪犯按价将原物赎回,退还原主或者按价赔偿损失”。
据此可以明确,何辉购买的二手笔记本电脑作为赃物理应追缴,但其损失可由程东予以赔偿。
(作者单位: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下一篇:私自买卖单位集资建房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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