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日,邓小龙在超市购物,看见李丽将钱包放在购物推车里,便伺机盗取,当看见李丽专心挑选物品时,邓小龙伸手将钱包盗取,这一举动却被一服务员看见,邓小龙怕事情败露,威胁该服务员:“不要乱说,否则捅死你。”服务员看到邓小龙手中有一把水果刀,便没敢吭声。案发后,邓小龙所盗包内有现金2500元。
【分歧】
对于该案中邓小龙的行为定性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邓小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邓小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法窃取公民财物,且数额较大,应认定为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邓小龙的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邓小龙先通过扒窃取得财物,后用暴力相威胁避免事情败露,应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邓小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邓小龙在扒窃过程中被人发现,而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并当场取得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全部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抢劫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首先,不应定性为转化型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中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三个目的。如果不是出于以上三个目的,即使当场使用了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也不能按转化型抢劫罪处理。转化型抢劫和《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在劫取财物和使用暴力的顺序上不同。前者是先用盗窃、诈骗、抢夺等手段取得财物,后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而后者是先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后劫取财物。同时人针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相威胁才行。本案中,邓小龙以暴力威胁服务员,实际上侵犯了第三人服务员的人身权利,其目的是为了夺取李丽的财物,暴力威胁与劫财对象不同。同时邓小龙也不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施暴力威胁,所以,邓小龙的行为不能定性为转化型抢劫。
其次,不应以抢劫罪论处。所谓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要求受到暴力侵害人身权的是受害人本人,而不是其它人。这里受到邓小龙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侵犯如是李丽本人,就构成了抢劫罪,但是邓小龙在扒窃过程中被服务员发现,当场对其以暴力相威胁,在服务员不敢吭声的情况下,当场非法取得他人财物。在施暴对象上不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客观构成要件,故不应以抢劫罪定罪。
再次,邓小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盗窃的行为。抢劫罪与盗窃罪在客观上最根本的区别是公开还是秘密窃取。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的行为。秘密窃取是针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而言的,即为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有发觉。在窃取财物的过程中,只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有发觉,即使被其他人发现的,也应是盗窃罪的秘密窃取。本案中,邓小龙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服务员发现,对于财物的所有者李丽来讲,邓小龙的行为仍是秘密窃取,而不是公开劫财。
综上所述,邓小龙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应如何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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