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某到某服装店内看中一套标价为2000元的衣服,但试穿后觉得不满意,便表示不买了。此时,店主李某见张某系外地人,且仅独自一人,便说“这套衣服要4000元,试穿必须买下,不付款休想走。”张某不同意,李某遂拿出店内的木棒表示要打张某。张某无奈付款4000元买下衣服。
【分歧】
对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违背张某的意愿,强行要求以4000元的价格出售标价2000元的衣服,是一种强迫进行商品买卖的行为,应对李某以强迫交易罪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持木棒威胁张某,以交易为借口劫取他人财物,是明显的抢劫行为,应对李某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对李某以强迫交易罪处罚。理由如下:
抢劫罪是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强迫交易罪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罪的一个罪名,根据刑法第226条规定,强迫交易罪,是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两罪都以暴力、威胁等为手段,因此表现出相似点,但两者有很多的不同:强迫交易罪是为了保证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而设立的,是为了惩治在交易过程中的犯罪行为,前提是存在一定的交易关系;其暴力、胁迫手段远远低于抢劫罪的暴力程度,如在交易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死亡的,则以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定罪处罚;两种侵犯的客体也不同,抢劫罪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而强迫交易罪侵犯市场的公平、自愿原则及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强迫交易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1)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主要是指强迫他人以不合理价格或超量进行买卖;(2)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是迫使他人以不合理价格提供某种服务或接受某种服务,这里的“服务”,主要是指经营性服务。构成本罪还要求“情节严重”,必须达到强迫交易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6月8日《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第2款: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使他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的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威胁手段胁迫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
在本案中,张某向李某购买衣服,双方存在买卖的交易关系,但李某持木棒威胁的方式胁迫张某购买不愿购买的商品,且非法获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强迫交易罪的特征,对其应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作者单位: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被扣押车辆违章罚款过多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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