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胥某(男)与罗某(女)于2012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双方父母约定礼金为12.8万元。2013年2月22日,胥某将该礼金通过媒人交给了罗某母亲谈某,同年2月26日胥某与罗某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结婚不久,双方因琐事吵架不断,罗某回到娘家长期居住不归。2013年12月17日,胥某向法院起诉,请求与罗某离婚,并要求其返还彩礼8万元。罗某辩称自己没有亲手收取胥某彩礼,无返还义务。
【分歧】
本案在彩礼返还主体上,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彩礼是基于缔结婚姻关系、男方付给女方的一定数额的钱物,罗某为婚姻关系当事人,为返还主体。
第二种意见认为,谈某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所接受的对方彩礼全部用于女儿罗某置办嫁妆,则应当把罗某及谈某列为共同返还主体。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贯彻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即谁接受谁返还,本案由谈某接受对立彩礼,故谈某为返还主体。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为:
彩礼不仅涉及婚姻男女双方,还涉及男女双方的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而法律对彩礼返还的诉讼主体又未作出明确规定,致使在审判务实中争议较多,有的列婚姻当事人为返还主体,有的列接受彩礼的女方父母为返还主体,有的列对方婚姻当事人和接受彩礼的女方父母为共同返还主体,做法不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要求返还彩礼的案件既可以发生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之间,也可发生在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之间,前者应为婚约财产纠纷,后者则为离婚纠纷。
笔者认为,要求返还彩礼无论是发生在婚约财产纠纷中还是离婚纠纷之中,均以彩礼的实际接受主体为返还主体更妥,这不仅符合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而且有助于解决在返还彩礼问题上所出现的推脱及抗辩问题,同时也有利于案件执行、避免因女方个人财产受限而给对方当事人带来损失。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员工遭遇线上加班怎么办 北京三中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障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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