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黄智承和黄智明系同胞兄弟,黄智明为兄,黄智承为弟。2008年4月20日,两兄弟到广西南宁市某汽车销售公司选购一款起亚牌轿车。付款时,两兄弟各自从自己的银行卡中刷卡支付车款,黄智明支付5万元,黄智承支付4万元。售车发票的购货人为黄智承。购车回来后,该车入户等费用均为黄智承支付,登记亦为黄智承,且该车一直为黄智承占有、管理和使用。2012年2月,黄智明因妻子患病住院治疗急需用钱,要求黄智承归还购车借款,当时黄智承支付了3800元,但黄智承不承认5万元是借款,认为是合伙购车款,不同意偿还,并自己签名制作一份《关于合伙购置车辆的处置意见》,主张该笔资金已经抵销。
为此,黄智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弟弟黄智承及其弟媳偿还借款46200元。(当事人为化名)
【分岐】
本案争议焦点:黄智明将5万元给黄智承买车的行为是借贷关系还是合伙关系,实践中有两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黄智承买车的行为是个人行为,黄智明支付5万元是借款性质,黄智承应当偿还该款。
第二种意见:黄智承买车的行为是合伙行为,黄智明支付5万元是合伙投资款性质,黄智承不应偿还该款,应当按照合伙关系处理。
【评析】
笔者认同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的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因在购买的轿车购车发票中的购货人、机动车行驶证中所有人显示均为黄智承,故应认定该车系黄智承个人财产,且两人没有书合伙协议,弟弟其利用哥哥的钱买车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而不是合伙行为;黄智明在黄智承购买该车时支付了5万元,该笔款系支付给黄智承所有的财产上,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故应认定该笔5万元为黄智明借给黄智承购买车的借款。
因黄智承已经向黄智明支付3800元,尚欠46200元。又因黄智承向黄智明借款购买车是与其妻韦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且该车也是家庭共同使用,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最后,法院依法判决:由黄智承、韦某共同偿还给黄智明借款462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525元。弟弟黄智承不服一审判决向上级法院上诉。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单位: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员工遭遇线上加班怎么办 北京三中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障劳动者权益
近年来,随着经济形态的多样化和用工方式的革新,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受侵犯的现象呈现出复杂化、隐蔽化特点。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最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