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朱某于2010年承包了金溪县某村委会马路硬化工程,某村委会在工程完工后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欠工程款37000元。2011年9月13日,该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李某自愿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欠到朱某修某村水泥路37000,叁万柒仟元整,此前所扣条子作废,政府一事一议款除外。某村委会6个小组,今欠人李某。2011.9.13”。为此,朱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该村委会和李某偿还该笔欠款。而该村委会认为,该欠条是李某个人行为,与村委会无关,理应由李某个人承担该笔欠款。
【分歧】
对李某以个人名义出具的欠条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以个人名义出具的欠条应认定为债务转移的成立,李某取代村委会债务人的身份,应当承担还债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应作为其自愿与该村委会共同承担此笔欠款的依据,视为并存的债务承担,与该村委会共同承担此笔欠款。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债务转移,是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合同当事人地位,成为合同当事人,如果他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可直接请求其履行义务和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债务转移可能损害合同债权人的利益,所以根据法律规定,债务转移需要另一方合同当事人的同意,否则对一方合同当事人(债权人)不生效力。而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原有的债的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即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的关系的一种债务承担方式。并存的债务承担将第三人加入债务人之列,而原债务人并未退出,对另一方合同当事人(即债权人)来说并存的债务承担有百利而无一害,因此其不须债权人同意。
债务承担本质上也是合同当事人的一种合意,也是基于意思自治下的合同行为,只要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规定的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的,债务承担的合意就应该获得尊重,并依法受到保护。
本案中,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李某以个人名义另出具欠条,是基于意思自治下的行为,合法有效。债务的转移因可能损害合同债权人的利益,需另一方合同当事人的同意,因此,本案李某以个人名义另出具欠条也不能损害债权人朱某的利益。对于村委会是否退出债务关系应取得债权人朱某同意,否则不生效力。所以,在没有证据证明债权人朱某同意这种债务转移的情况下,不能认定李某以个人名义出具的欠条的行为属于债务转移行为,而应认定李某系以个人的名义加入到此种债务关系中,该行为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
综上,李某以个人名义出具欠条的行为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其应与村委会对该笔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员工遭遇线上加班怎么办 北京三中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障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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