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出生的胎儿在父亲死亡后是否享有继承权_湾区律师网

未出生的胎儿在父亲死亡后是否享有继承权

2022-08-31 00:16:51  浏览:1239  来源:法律资讯网
【案情】 家住广西某县的何某因车祸死亡,留下房产一套,小车一辆,存款10万元,何某与妻子刘某生有一女儿何茜茜(3岁),何某死亡...

    【案情】

    家住广西某县的何某因车祸死亡,留下房产一套,小车一辆,存款10万元,何某与妻子刘某生有一女儿何茜茜(3岁),何某死亡时其妻刘某已怀孕7个月,在家庭共有财产分割清楚后,刘某与何某的父母在处理何某的遗产上发生纠纷,刘某主张女儿何茜茜及未出生的胎儿有继承权,应继承何某的遗产。而何某的父母只同意给何茜茜继承遗产,不同意给未出生的胎儿继承遗产,双方为未出生的胎儿应否分割遗产闹得不可开交。为此,刘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未出生的胎儿继承何某遗产。

    【分歧】

    未出生的胎儿是否有继承权?能否继承何某遗产?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未出生的胎儿有继承权。理由: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何某的父母、妻子刘某、女儿何茜茜和未出生的胎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何某遗产。因此,刘某未出生的胎儿有继承权,有权继承何某遗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未出生的胎儿没有继承权,但在分割遗产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理由: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何某的父母和刘某及其女儿何茜茜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何某遗产。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未出生的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没有继承权,但是,《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因此,在分割遗产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分额,而不是让胎儿参加继承。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了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第一顺序继承人健在,应当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何某的父母、妻子刘某及其女儿何茜茜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何某遗产。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也就是说,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只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才有资格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也才能成为民事主体。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就本案来说,胎儿未出生,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能成为民事主体,不能参加继承,但在分割遗产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因此,在分割遗产时,何某的法定继承人应为胎儿保留份额,若胎儿出生时为活体,则由其继承该份额;若出生后又死亡,则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其所继承何某的遗产即作为其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刘某继承;但若胎儿出生时为死体,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因其不能承受,仍属于何某的遗产,则由何某的父母、妻子刘某及其女儿何茜茜继承。

    (作者单位:广西天峨县人民法院)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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