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单某(男)与许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两个儿子。后单某发现许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遂对小儿子与自己的亲子关系产生怀疑,经亲子鉴定,证实小儿子确不是自己亲生。单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许某离婚,同时要求赔偿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的小儿子抚养费等。
【分歧】
本案中,对单某向法院请求赔偿其在婚姻存续期间支付的许某与他人所生儿子抚养费是否应予支持,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许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通奸,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并且故意隐瞒小孩与他人所生的事实,单某在没有法定抚养义务的情况下抚养了该小孩,而且根据《民法通则》自然人在受欺骗或者是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作出的民事行为应属无效。故应支持单某的诉请。
第二种意见认为:单某虽无法定的抚养义务,但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抚养该小孩的费用是夫妻共同财产,单某具体支出的费用无法计算。且判决许某返还该抚养费也于法无据。故应驳回单某的诉请。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育费用应否返还,因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应区别对待。而本案单谋和许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抚养小孩的费用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来支付,其具体的费用支出无法精确计算。且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小孩的成长。
二、在现有的婚姻法等相关法律中,对于女方是否应返还男方的抚养费并无明确规定。考虑到许某即女方违背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与他人通奸生下孩子严重伤害了男方的感情。基于公平原则,本案中,单某可以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根据许某的过错责任,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或者在财产分割上对无过错方给予保护。
综上,笔者认为,单某要求许某返还抚养费的诉请应不予支持。
(作者单位:江西南城县人民法院)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员工遭遇线上加班怎么办 北京三中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障劳动者权益
近年来,随着经济形态的多样化和用工方式的革新,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受侵犯的现象呈现出复杂化、隐蔽化特点。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最新...签订股权购买协议后能否反悔?深圳南山法院:满足一定条件案涉协议可解除
本报记者 唐荣 李文茜 本报通讯员 付晓 本想入股好友公司,共同经营获益,没想到还未完成股权转让,公司就出现经营不善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