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吴某、蒙某、朱某等人为了骗取他人钱财,经过预谋,由朱某出面将被害人杨某骗至某饭店用餐。期间,吴某利用给杨某倒酒的机会,给其杯内下入迷药,使杨某饮用后失去常态,后王某等人又将杨某诱骗打麻将,让杨某参赌。四人共骗得杨某5万元。
【分歧】
对于本案王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何罪,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王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观点:王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王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
一、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的主要特征是:行为人故意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使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自愿”交出财物。这里的“自愿”是被害人受骗所至的结果,并非其本意。以骗取手法占有公私财物是诈骗罪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主要特征。
二、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法律中认定为抢劫罪的“其他方法”主要有: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使用催眠术等。这些“其他方法”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这些方法必须是直接针对他人的身体施加的影响力,使他人身体受到强制或者使其身体机能发生变化,失去反抗能力。第二,这些“其他方法”与被害人处于不能、不知反抗的状态有着直接因果关系。第三,这些方法必须是行为人为了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以便当场占有财物而采取的。
在本案中,王某等人为骗取杨某钱财而事先让其喝了有迷药的酒使其失去常态,而后让其参与赌博输掉5万。杨某在喝下迷药时只是“有失常态”,其并无不能反抗、不知反抗,以及失去反抗能力;在王某等人邀请杨某参赌时,杨某是完全有能力拒绝的。笔者认为,本案中杨某并未丧失反抗能力或者被施以暴力手段,因此王某等人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罪。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法院)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下一篇: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
员工遭遇线上加班怎么办 北京三中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障劳动者权益
近年来,随着经济形态的多样化和用工方式的革新,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受侵犯的现象呈现出复杂化、隐蔽化特点。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最新...签订股权购买协议后能否反悔?深圳南山法院:满足一定条件案涉协议可解除
本报记者 唐荣 李文茜 本报通讯员 付晓 本想入股好友公司,共同经营获益,没想到还未完成股权转让,公司就出现经营不善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