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肖丽与涂自立自由恋爱后于2010年登记结婚。2011年9月,涂自立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致残,获得6万余元残疾赔偿金。2013年9月,涂自立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肖丽离婚。庭审中,肖丽同意离婚,但主张原告涂自立获得的6万余元残疾赔偿金系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涂自立答辩认为残疾赔偿金是其个人财产,不能分割。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残疾赔偿金属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故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个人财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残疾赔偿金系对受害人受伤致残后劳动能力丧失导致的收入减少的赔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残疾赔偿金中的部分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计算出共同财产部分后再平均予以分割。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所述:
首先,要分析残疾赔偿金的性质。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及第二十五条“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之规定,可以看出,该解释对残疾赔偿金采取的是收入丧失说,即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因伤致残后劳动能力丧失导致收入减少的赔偿。
其次,要理清残疾赔偿金的分割。如前所述,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因伤致残后劳动能力丧失导致收入减少的赔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害人的收入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并不是残疾赔偿金全额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的一次性赔偿,只有在受害人致残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具体数额才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残疾赔偿金中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计算方法为残疾赔偿金年平均额乘以受害人致残后至夫妻离婚时的具体时间所得出的数额,计算出共同部分后再予以平均分割。
(作者单位: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员工遭遇线上加班怎么办 北京三中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障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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