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是否可以撤销赠与_湾区律师网

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是否可以撤销赠与

2022-08-31 00:16:51  浏览:1374  来源:法律资讯网
【案情】 2013年3月9日,原告王红与被告周森(家庭贫困)双方签订赠与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于2013年3月15日赠与被告20000元;2013年...

    【案情】

    2013年3月9日,原告王红与被告周森(家庭贫困)双方签订赠与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于2013年3月15日赠与被告20000元;2013年10月2日再赠与被告20000元。2013年3月15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原告赠与了被告20000元。但2013年5月份,原告公司生产产品不合格导致工厂倒闭,负债累累,经济生活十分困难,现原告向法院主张要求被告退还20000元且之后合同项下的赠款不再履行。

    【分歧】

    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是否可以撤销赠与?

    第一种观点:不能撤销,但是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了。

    第二种观点:可以撤销,原告可以向被告主张返还20000元且不再履行之后的赠与义务。

    【评析】

    笔者赞成第一种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本案中,被告不存在该款所述三种情形,因此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返还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故原告对于原、被告双方合同项下的20000元赠与义务可以不再履行的诉讼请求应该予以支持。

    (作者单位: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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