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营销部门对外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否有效?_湾区律师网

公司营销部门对外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否有效?

2022-08-31 00:16:51  浏览:1389  来源:法律资讯网
【案情】 2012年7月12日,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营销部以公司名义与徐某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徐某作为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

    【案情】

    2012年7月12日,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营销部以公司名义与徐某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徐某作为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业务代理为该酒店客房部扩展客源,双方约定了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给徐某的房价、KTV消费的返款等合同条款。徐某与客户谈好的高于合同约定的价格部分归徐某所有,有效期为六年,该合同由徐某和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营销部在上签字盖章。

    该合同签订后,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认为合同期限过长,遂要求修改协议内容,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徐某要求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履行原合同。

    【分歧】

    对于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营销部以公司名义与徐某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否有效,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营销部作为该酒店的下属职能部门,其与酒店名义与徐某签订合作协议,既未事先得到该酒店的授权,事后也未得到其追认,应视为无权代理行为,该协议对酒店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种意见认为,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营销部的签约行为系有权代理行为,该合作协议对酒店具有法律约束力。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营销部作为酒店的下属部门,其职能即代表酒店对外拓展业务,为酒店谋求利润。在该酒店营销部与徐某签订的合作协议中,虽未加盖酒店公章,酒店法人代表亦未在该合作协议上签名,但酒店营销部的签约行为系其职能范围之内的业务经营活动,其事先已得到酒店的授权,而无需酒店事后进行追认。如轻易否认酒店营销部职能范围内经营行为的效力,容易造成市场交易秩序的紊乱,不利于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评论区

共 0 条评论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

【最新】

【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