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无证驾驶小汽车与乙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乙身体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甲负全部责任。甲驾驶的小汽车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赔偿了乙医药费、误工费15300元。由于甲发生事故后外出躲藏,乙无法找到甲要求赔偿了车辆损失费,遂多次到保险公司吵闹,保险公司无奈又赔偿了摩托车车辆损失费2500元。现保险公司向甲追偿,要求甲给付上述费用。
【分歧】
对于保险公司能否向甲追偿摩托车车辆损失费,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可以追偿摩托车车辆损失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甲无证驾驶小汽车导致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有权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可以追偿摩托车车辆损失费。理由是追偿的范围只限于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不能追偿。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无证驾驶或证驾不符,加大了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对此种情形如果予以保险,有鼓励违法驾驶的嫌疑,不符合保险法和交强险的宗旨。因此,保险公司有权行使追偿权。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驾驶人无证驾驶造成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本案中,摩托车车辆损失费属于被害人乙的财产损失范畴,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但保险公司在乙吵闹后又赔偿了摩托车车辆损失费,是保险公司对其自身利益的处理,因此,对该项赔偿费用不能行使追偿权。
综上所述,驾驶人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交强险内赔偿受害人损失后可以追偿,但追偿的范围只限于人身损害,对于保险公司因其他原因支付的财产损失不能追偿。
(作者单位: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