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对承运货物“掺杂使假”的行为构成何罪_湾区律师网

司机对承运货物“掺杂使假”的行为构成何罪

2022-08-31 00:16:51  浏览:1290  来源:法律资讯网
【案情】 2012年12月6日,丰城市某煤矿(以下简称“煤矿”)与南昌市某化工厂(以下简称“化工厂”)签订了一份《原煤购销合同》。...

    【案情】

    2012年12月6日,丰城市某煤矿(以下简称“煤矿”)与南昌市某化工厂(以下简称“化工厂”)签订了一份《原煤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煤矿向化工厂提供原煤1500吨(按月供煤,250吨/月),吨价为560元,燃烧值不得低于5300大卡/kg,由煤矿负责运送。12月9日,喻某与煤矿签订了《原煤运输合同》,由喻某负责将煤矿的原煤运输至化工厂内,每吨运输费为70元。

    2013年3月20日,化工厂对该煤矿提供的原煤进行例行质检时,发现喻某运输的原煤燃烧值仅有4340大卡/kg,为此化工厂与煤矿产生纠纷。经公安部门侦查,发现喻某多次在运输途中趁天黑不易被人发觉之机私自卸载原煤,然后用煤矸石粉掺入其中冲抵已卸载的原煤;经核实,煤矸石粉40元/吨;喻某共卸载原煤82吨,折合人民币49,520元。

    【分歧】

    对喻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喻某构成侵占罪。喻某作为承运人给煤矿运输原煤是基于运输合同关系,原煤处于喻某保管之下,其将代为保管的煤矿原煤非法占为己有且拒不退还,构成侵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喻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喻某是在运输途中、货主不能全程监管情况下、趁人不备将原煤换成煤矸石粉,符合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特征,构成盗窃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喻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喻某将同等重量的煤矸石粉抵换原煤后,使收货人误认为是从煤矿运来的原煤而接收,喻某采取了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财物,构成诈骗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是:

    1、喻某的行为不符合侵占罪的客观要件。侵占罪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的行为。在本案中,虽然喻某是将合法保管的煤矿原煤非法占为己有,但其不是因为拒不归还而取得财物,而是采取了一种欺诈手段取得财物。

    2、喻某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秘密窃取”特征。喻某趁天黑不易被人发觉之机私自卸载煤矿的原煤,似乎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特征,但根据运输合同的规定,被告人有妥善保管运输物的义务,喻某用煤矸石粉换取原煤是“用劣质换优质”的行为,与“秘密窃取”特征不符。

    3、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的方法包括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虚构事实是指捏造不存在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信任,隐瞒真相是指对被害人掩盖客观上的事实,使被害人对事实产生错误认识。

    结合本案,喻某利用运输原煤之便,趁天黑不易被人发现之机,私自卸载煤矿的原煤,然后用同等重量的煤矸石粉予以置换,隐瞒了真相,骗取化工厂收货人的信任,从而多次得以完成交货,使化工厂“主动”地向煤矿支付货款。可见,喻某的犯罪特征与诈骗罪构成要件相符,故喻某构成诈骗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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