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挪用资金后部分退还如何计算犯罪金额_湾区律师网

行为人挪用资金后部分退还如何计算犯罪金额

2022-08-31 00:16:51  浏览:1223  来源:法律资讯网
【案情】 2012年3月1日,安阳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安排出纳给其公司采购员陈某(被告人)转账39.5万元,让其用于公司购置货物。当日,陈...

    【案情】

    2012年3月1日,安阳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安排出纳给其公司采购员陈某(被告人)转账39.5万元,让其用于公司购置货物。当日,陈某未经公司同意,私自将该39.5万元取出用于自己投资期货营利活动。后因投资亏损,2012年3月23日,陈某主动找到公司负责人,将投资余款20.0070万元归还公司,还有19.493万元未能归还公司。

    【分歧】

    关于本案挪用资金的犯罪数额问题,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挪用资金的金额应以归还公司后的余额194930元计算;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包括已退还金额,以39.5万元计算。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从构成本罪的行为要件来看,被挪用资金全部用于投资营利活动。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陈某挪用资金罪的行为属于“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的情形。被告人陈某身为公司采购员,在收到公司出纳打给的采购款39.5万元后,于当天将这39.5万元全部用于购买期货,后亏损,随后其将200070元还到了公司的财务室。很显然被告人是将39.5万元全部用来投资,进行营利活动,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所涉案金额均是犯罪数额,而不能按照归还公司后的余额认定为犯罪数额。

    二、从本罪主观方面来看,挪用资金罪主观方面的目的是非法暂时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一般是准备以后归还的;因此,退还资金部分可作为量刑情节,但不应影响该罪犯罪金额的认定。  

    三、从犯罪客体方面来看,挪用资金罪侵犯的是资金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如果以未归还数额作为犯罪数额,那么被告人就不是挪用资金罪,而是涉嫌职务侵占罪了。

    (作者单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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