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盗窃财物被保安查获是既遂还是未遂_湾区律师网

行为人盗窃财物被保安查获是既遂还是未遂

2022-08-31 00:16:51  浏览:1389  来源:法律资讯网
【案情】 2013年9月,王某在某公司趁人不注意偷取该公司员工李某的笔记本电脑一台,在出某公司大门时被例行检查的保安查获。某公司...

    【案情】

    2013年9月,王某在某公司趁人不注意偷取该公司员工李某的笔记本电脑一台,在出某公司大门时被例行检查的保安查获。某公司制定了严格的门卫制度,为保障公司财产安全,要求对出大门的职员及其他人员进行检查,以防止公司里的财物被盗。

    【分歧】

    对王某的盗窃行为是既遂还是未遂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系盗窃既遂。王某在窃取笔记本电脑的同时,被害人李某已经失去了对电脑的控制,尽管最终在出大门的时候被发现,但这属于事后行为,而盗窃行为已经结束。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系盗窃未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按照现行的刑法理论,一般认为盗窃罪的既遂标准采用“失控说”,即以被害人丧失对犯罪对象的控制为盗窃既遂的标准。因为盗窃罪是典型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对财产所有权的损害结果,就是表现为财物在所有人、保管人、持有人的控制之下因被盗窃而脱离其实际控制,即从客体的损害着手,以财物在所有人、保管人、持有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作为盗窃罪既遂的标准,这样有利于对合法权益的保护。所以,认定盗窃既遂与否关键看被害人是否失去对财物的控制,若在被害人丧失对财物的控制后被查获为既遂,反之则为未遂。

    因为某公司具有严格的门卫管理制度,要求对每个出门人员进行检查,且笔记本电脑体积较大不易藏匿,所以,对于作为犯罪对象的笔记本电脑来说,其处于所用权人李某和某公司的双重控制之下。本案中,虽然所有权人李某当时丧失了对笔记本电脑的控制,但在出公司大门前,该电脑仍处于某公司的控制之下,总体来说,该笔记本电脑未被丧失控制。

    综上分析,王某的行为属于盗窃罪未遂。

    (作者单位: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人民法院)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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