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家具公司系黄某、廖某、肖某、丁某四人于2006年1月发起组成并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40万元,四人各占25%股权。某家具公司因欠万某木材款10万元未清偿,经黄某代表某家具公司与万某协商,双方达成协议约定:万某以其应收的10万元木材款入股某家具公司,占20%股权份额。后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时,廖某、肖某、丁某对万某入股某家具公司持反对态度,拒绝同意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
【分歧】
对于万某能否依据与某家具公司签订的“入股协议”成为公司股东,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万某与某家具公司签订的“入股协议”,应视为某家具公司的增资扩股行为,万某以其应收的10万元木材款入股,可以取得某家具公司的股东地位。
第二种意见认为,万某与某家具公司签订的“入股协议”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万某不能据此取得某家具公司的股东地位。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虽然万某与某家具公司之间签订了“入股协议”,约定万某以其应收的10万元木材款入股某家具公司,但这仅是万某与某家具公司之间的一个意向性协议,该“入股协议”无法实际得到履行。因为万某并没有就此进一步和某家具公司的股东廖某、肖某、丁某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征得他们的同意,以使其能入股某家具公司。
根据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增加注册资本必须经股东会作出决议,且该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现有股东均具有优先认购权和优先购买权。
而在上述纠纷中,某家具公司的三位股东廖某、肖某、丁某却均表示不同意万某入股某家具公司,也未同意某家具公司增资扩股,由于他们的人数和表决权均占全体股东的多数,在此情况下,“入股协议”难以依法得到履行,万某不能依据该“入股协议”成为某家具公司股东。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入户盗窃照片一张是否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