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5月,张发柯与李莉开始同居生活;2013年6月,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在两人同居期间,张发柯先后向王立标借款共80000元。2013年10月,借款到期,经王立标多次催要,张发柯一直不履行还款义务,故王立标将张发柯、李莉作为共同被告诉诸法院。
【分歧】
对于张发柯在同居期间的借款,李莉是否应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笔债务系张发柯、李莉同居期间的债务,李莉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莉应否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要看该笔借款是否用于了两人的日常生产、生活,若用于了两人共同的生产、生活,则李莉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笔者认为,对于该案,首先要对“同居”与“合法婚姻”做一区分。所谓同居,一般是指男女异性之间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而合法婚姻通常是达到法定婚龄的男女双方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无禁止结婚的情形下,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发给结婚证的,即为合法的夫妻关系,也就是合法的婚姻。
具体到本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因此,本案要认定张发柯在王立标处所借的款项是否属于张发柯、李莉的共同债务,必须有证据证明该笔借款是用于了张发柯、李莉共同的生产、生活,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该举证责任在于王立标,在王立标没有该方面证据的情况下,张发柯的该笔借款应认定为系其个人债务。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的债务,夫妻另一方没有证据证明该债务为借款一方的个人债务的,便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对“同居”与“合法婚姻”的区分,在债务承担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作者单位:江西武宁县人民法院)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