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无利害关系人的行为如何定性?_湾区律师网

殴打无利害关系人的行为如何定性?

2022-08-31 00:16:51  浏览:1219  来源:法律资讯网
【案情】 贾欢与饶辉二人按照事先预谋,深夜到当地一家金店行窃,发现金店门口有一对情侣正在聊天,觉得碍事,二人遂上前要他们赶紧...

    【案情】

    贾欢与饶辉二人按照事先预谋,深夜到当地一家金店行窃,发现金店门口有一对情侣正在聊天,觉得碍事,二人遂上前要他们赶紧离开。这对情侣觉得这两人多管闲事而不予理睬,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在争执中,贾欢、饶辉掏出事先准备好的刀子将二人刺伤、赶跑。随后,贾欢、饶辉二人撬锁潜入金店,窃取了价值数万元的金项链、金手镯等饰物逃走。

    【分歧】

    对该案中贾欢与饶辉二人的行为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贾欢、饶辉二人构成抢劫罪。二人的客观上实施了暴力打击行为,并且最后成功获取了他人财物。

    第二种意见认为,贾欢、饶辉二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二人客观上虽然实施了暴力行为,但是暴力并非针对财物持有者本人或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没有起到胁迫的作用,因而不能作为抢劫罪论处,暴力行为单独定故意伤害罪,获取财物的行为定盗窃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贾欢、饶辉二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抢劫罪所要求的暴力打击对象一般是被害人,即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持有者的身体实施,亦或是对其在场的近亲属或其他有利害关系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产生胁迫作用。而本案中,二人的暴力行为是对要抢劫的财物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实施的,不能认定为抢劫罪。

    其次,贾欢、饶辉二人的殴打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单独定罪;二人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定盗窃罪。

    综上所述,贾欢、饶辉二人客观上虽然有实施暴力行为,但并非针对被害人本身,故而不能认定为抢劫罪,而是认定为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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