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承诺独自一人抚养子女,离婚后没有法定事由以子女名义起诉主张抚养费。对待这样的情况,在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同时,法院也会进行严格审查。日前,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法院综合考虑离婚至今本地实际生活水平,酌定被告占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余某与占某某原系夫妻关系,2018年11月5日,余某与占某某两人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占某由其母亲余某抚养,抚养费由余某独自承担。三年后,余某后悔独自抚养孩子,以女儿占某名义将占某某起诉法院,要求占某某每月支付女儿生活费1500元,教育费和医疗费各支付一半。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虽然协议的约定并不排除子女在必要时向不支付抚养费的一方主张权利,但必要时需考虑抚养子女一方的经济状况有无恶化,子女的实际需要有无增加,客观的市场通胀因素以及另一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原告母亲余某与被告占某某离婚协议明确约定抚养费由余某负担,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原告占某并未举证证明其母亲余某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自身实际需要增加,导致正常的生活学习受到重大影响。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对离婚时承诺独自一人抚养子女,离婚后没有法定事由就反悔的,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予以支持,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登记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是日后作为双方切实履行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的合法依据,建议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深思熟虑后作出决定,切勿一时冲动。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