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扶绥县某养殖场近百只鸵鸟“集体越狱”,在凌晨的街头急速奔跑的一幕,红遍微信朋友圈。失主也于第一时间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寻找鸵鸟的广告,不少好心的群众纷纷帮助寻找鸵鸟,但也不乏有搞恶作剧的人,发布宰杀鸵鸟的视频。目前,失主称尚有十几只鸵鸟未能找回。
那么,此次鸵鸟“越狱”事件中,涉及了哪些法律问题,你知道么?
情景一(无因管理):
群众甲:“哎,有只鸵鸟跑到我家了,这鸵鸟一定是从哪个养殖走丢的,我先关在我家院子里喂养,等失主找来了我再返还给失主吧。”
法官说法:群众甲出于善意帮助失主管理、喂养鸵鸟,在民事法律关系上,构成无因管理。当失主找到甲后,甲将鸵鸟返还给失主的同时,可以向失主索要其管理、喂养鸵鸟所支出的费用。
群众甲:“老板,你的鸵鸟,我可是帮你养了两天咯,终于可以物归原主了。”
失主:“感谢感谢,这是一点小意思,作为你帮我看管鸵鸟的报酬。”(双方握手)
情景二(不当得利):
群众乙:“哇,这不是朋友圈里的鸵鸟吗?竟然有一只跑到我家了。太好了,这回有鸵鸟肉吃了,关起来,等过年杀来吃。”
失主:“哎 ,这不是我的鸵鸟吗,怎么关到你家去了?”
群众乙:“呵呵,反正鸵鸟跑出来了,就是无主物,谁捡到就是谁的。再说了,鸵鸟是自己跑进我家的,理所当然归我所有了,你说是你的,你叫它,看它应你吗?”
法官说法:乙的行为如何评价呢?鸵鸟虽然是自己跑进乙家的,但乙取得鸵鸟并没有合法依据,从民事法律关系来看,乙构成不当得利,失主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起诉要求乙返还鸵鸟,而乙也丧失了对失主索要管理、饲养鸵鸟而支出费用的权利。
失主:“听到法官说了没有?你再不还给我,我就去法院告你。”
法官说法:朋友们,鸵鸟集体“越狱”固然滑稽,但是千万不能因为好奇、兴奋、侥幸的心理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甚者,还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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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法条及司法解释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无因管理】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无因管理定义】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定义】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