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统筹单是否属于保险合同_湾区律师网

机动车统筹单是否属于保险合同

2022-08-31 00:16:51  浏览:1696  来源:法律资讯网
  案情:2020年1月,原告张某某在被告某交通运输公司处参统机动车损失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附加不计免赔等险种,并缴纳了13252...

  案情:2020年1月,原告张某某在被告某交通运输公司处参统机动车损失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附加不计免赔等险种,并缴纳了13252.8元的统筹费,机动车损失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分别为91260元和1000000元,统筹期限自2020年1月20日至2021年1月19日。被告于当日出具机动车统筹单和机动车综合统筹条款格式合同。2020年11月,原告驾驶半挂车辆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和护栏损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负全部责任。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赔偿护栏损失9065.70元,道路救援3000元及车辆修理6500元,合计18565.7元,扣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之内赔付的2000元,原告向被告主张理赔款16565.7元。

  评析: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需缔约一方具有保险经营权的保险机构,结合被告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其中载明的经营范围为“道路货物运输、机动车安全统筹服务……”并未体现保险类经营内容。虽机动车统筹单和条款的文本表述内容类似商业保险合同,但被告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并不具有相应经营资质,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保险机构,故本案机动车统筹单不属于保险合同,不应以保险法的内容对统筹单及条款进行调整。

  本案原、被告签订的统筹单及条款格式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向被告主张支付车辆维修费、施救费、护栏损失费共计16565.7元,在合同约定的统筹责任限额和期限内,应予支持。

  法官提醒:近期,多地法院受理了车主在非保险公司处统筹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的情况,这些公司不具有保险公司的性质,也大多没有进行保险理赔的资金实力。对于社会上出现的此种新现象,法官建议车主到正规的保险公司办理车辆保险,以防陷入发生交通事故不能及时进行理赔的尴尬境地。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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