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日,李某驾驶汽车行驶至事发地点时与被告王某驾驶的“苏CCT939”、“苏C022K挂”半挂牵引列车追尾相碰,造成李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车辆“苏CCT939”、“苏C022K挂”半挂牵引列车登记车主为被告王某,“苏CCT939”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的交强险和保险限额为10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并购买了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苏C022K挂”挂车未在其公司投保商业险,应在商业险赔偿中扣除该挂车应当承担的份额。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主挂车连接使用时,超出主车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的赔偿,挂车未投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赔偿时是否应当扣除挂车应承担的份额?
【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二十九条:“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本案中,被告王某驾驶的车辆中挂车未投保商业险,故其保险责任限额为0,因此被告保险公司作为牵引车的保险人,应在其保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评析】
一般情况下,主车指本身具备动力驱动装置能否牵引挂车运行的车头,挂车是相对于主车即牵引车而言的,是指由汽车牵引而自身无动力驱动装置的车辆,我国法律和国家标准均将挂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主要涉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和商业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简称商业三者险)。交强险是国家强制性的,其投保、理赔及赔偿项目和数额是统一规定的,而商业三者险是非强制性保险,是投保人为获得更大的赔偿风险能力而自愿投保的商业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规定进一步印证了主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挂车有权选择是否投保商业三者险。本案中,因涉案挂车并未投保商业三者险,故法院判决对原告的损失应由主车保险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员工遭遇线上加班怎么办 北京三中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障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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