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原告唐某与被告程某系朋友关系。2017年程某因生意需要向顾某借款100000元用于周转,并请唐某为其担保。顾某考虑到收回借款的安全性,要求唐某作为共同借款人才能出借款项。后程某、唐某共同向顾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今借到顾某人民币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我们每个人都有还清全额的义务。借款人:程某,借款人:唐某”。因程某借款后下落不明,唐某向顾某偿还50000元,顾某承诺不再追究唐某对剩余债务的连带责任。现唐某起诉程某,要求归还其代为偿还的50000元借款。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唐某是否享有追偿权。
第一种观点认为,唐某名为共同借款人实为担保人,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唐某在偿还50000元后有权向程某要求追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唐某系共同借款人,并没有追偿权,但因原告唐某没有使用借款,却代被告程某偿还了借款,唐某可基于不当得利要求程某偿还50000元。
第三种观点认为,唐某系承担连带责任的共同借款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向程某追偿。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虽然唐某本是想为程某提供担保,但实际借款时唐某同意顾某要求,以共同借款人身份在借条签字,双方达成借贷合意,顾某交付借款,借贷合同成立并生效。唐某、程某借贷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唐某、程某约定双方均有还清全额的义务,可认定双方为承担连带责任的共同借款人。即使唐某、程某未明确约定如何分担共同借款的债务,但结合唐某、程某借款原因,根据公平原则,程某作为共同借款的最终使用人,理应承担全部还款责任,唐某作为履行了清偿义务的共同借款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员工遭遇线上加班怎么办 北京三中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障劳动者权益
近年来,随着经济形态的多样化和用工方式的革新,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受侵犯的现象呈现出复杂化、隐蔽化特点。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最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