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索赔艰难,错过劳动仲裁怎么办?_湾区律师网

工伤事故索赔艰难,错过劳动仲裁怎么办?

2022-08-31 00:16:51  浏览:1281  来源:法律资讯网
  案情简介:原告吴某是龙胜各族自治县某厂的员工。2017年12月10日,因该厂的重型机器生产中出现故障,原告吴某在与该厂的其他工...

  案情简介:原告吴某是龙胜各族自治县某厂的员工。2017年12月10日,因该厂的重型机器生产中出现故障,原告吴某在与该厂的其他工人一起将机器推开时,左脚被机器压伤,随即吴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治疗结束后,吴某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程度进行鉴定,经鉴定,吴某左足的人身损害致残程度为十级伤残。吴某要求该厂支付后续治疗、误工等费用共计11万余元,该厂认为赔偿价格过高,不同意支付,双方争议较大,事故发生后两年都未能达成和解。由于吴某未在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的时效已过,吴某遂向龙胜县人民法院起诉。

  调解经过:案件受理后,泗水法庭庭长王明荣翻阅了案件材料,在了解双方对案件的诉求后,王法官决定组织双方调解。调解当天,当事人之间对工伤事故中的各项费用承担、支付时间等问题争锋相对、各执己见、互不让步。但法官耐心细致地对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就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宣传、解读,同时针对赔偿数额这一关键问题,多次的劝说和调解,最终当事人达成一致并签订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该厂一次性赔偿吴某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3000元。

  当日下午,该厂将53000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到龙胜县人民法院账户,泗水法庭工作人员立即办理转账手续,将53000元赔偿款转入吴某的账户,双方握手言和。长达两年之久的工伤纠纷,在泗水法庭工作人员的努力下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法官点评:工人吴某在受伤后及时进行了工伤认定,但由于未及时申请劳动仲裁,错过了时效期间为一年的劳动仲裁。但劳动者错过了仲裁时效不代表不能争取自己的权益。错过仲裁时效只是表明了劳动者失去了“胜裁权”,不能通过仲裁的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还有“胜诉权”——即超过仲裁的法定时效,劳动者也能就该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事实进行判决或组织调解。

  法官普法:

  1.工伤认定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2.工伤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通常情况下,工伤实行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工伤的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是因为第三人导致工伤的,那么可以追究第三人的事故责任。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之后,在工伤保险的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工伤待遇项目和支付相应费用,如果没有购买保险的,那么由用人单位承担。

  3.工伤纠纷申请劳动仲裁时效是多久?

  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4.已过劳动仲裁时效是否可以提起诉讼?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不服劳动仲裁结果是否可以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6.哪些劳动争议的仲裁裁决属于终局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作者单位:广西龙胜县人民法院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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