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我骑的是电动车,咋成了‘机动车’!”张某在法庭上满是疑惑。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两辆二轮电动车相撞,其中张某所驾驶的车辆被认定为机动车,依法赔偿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近40万元。
2021年初,张某的一辆旧电动车因为经常有故障,就到一家售卖电动车的店里以以旧换新的方式,购置了一辆外形差不多的新的二轮电动车。张某为图省事,就把原来旧的电动车上的牌照换在了新的电动车上,继续上路行驶。2021年7月的一天,张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与陈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本起事故造成陈某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后陈某家属将张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张某先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承担按照40%进行赔偿,共计39万余元。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所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在国家相关管理规定中属于“机动车”,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属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张某挪用电动自行车的号牌,未将车辆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张某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张某应当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陈某家属因陈某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损失,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应由其按责承担40%的赔偿责任。后经法官调解,张某依法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二轮电动车已经成为遍及城乡的最常用的代步工具,从十几岁学生到耄耋翁妪都能驾驶出行。由于近年来二轮电动车因为速度快,安全保障低等因素,极易发生交通事故。对此,国家对二轮电动车制定了严格的标准,将达到一定标准的二轮电动车作为电动摩托车划归于机动车进行管理。
电动摩托车在外观上与部分老国标电动自行车较为相似,但对驾驶人员来说其负担的义务有着非常大的区别。因为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不仅要到公安机关登记挂牌照,还要求驾驶人需具有驾驶资格并且要购买交强险。如未购买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后,只要机动车一方有责任的,不论责任的大小,都要在交强险限额(20万元)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超出这个限额的才按照交通事故的责任比例进行分担责任。
而且,机动车的交强险每年都要购买,所有使用的成本也有所增加。因此,法官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时需要谨慎选择;商家应当区分车辆性质进行售卖,对消费者尽到告知义务,若没有如实告知也要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员工遭遇线上加班怎么办 北京三中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障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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