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施行后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的为一般保证_湾区律师网

民法典施行后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的为一般保证

2022-09-03 20:33:17  浏览:1122  来源:法律资讯网
  案情简述:   2021年1月10日,王某向陈某借款3万元。为此,王某向陈某出具借,并在借条中载明定于2021年7月10日还款...

  案情简述:

  2021年1月10日,王某向陈某借款3万元。为此,王某向陈某出具借,并在借条中载明定于2021年7月10日还款,且由李某在借条中以担保人名义签名,但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限。2022年1月29日,陈某向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偿还借款,并由李某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裁判:

  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该案中,借条上未约定李某承担何种方式的保证责任,对李某按何种方式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和《民法典》作了不同规定。

  《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该案借款和担保发生在《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施行后,应当按照《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李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该案中,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2021年7月10日)起六个月。李某在2022年1月29日起诉,已经超过了保证期间。因此,广丰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了陈某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民法典》对保证方式和责任承担进行了新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且,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人则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负担要重于一般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有利于债权人,不利于保证人,而一般保证有利于保证人,不利于债权人。

  《民法典》施行后,最好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否则只能按照一般保证来认定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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