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涉食药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以被告人乌某犯销售有害食品罪判处其刑罚;公益诉讼赔偿依法纳入公益基金管理,责令其在媒体向社会赔礼道歉。
2020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乌某以盈利为目的从张某(另案处理)处购进1900盒保健品“鹿胎丸”。乌某在明知所购进的“鹿胎丸”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证明和检测报告的情况下,仍然在自营的中草药店出售,销售1400盒,从中获利4200元。
2022年1月,乌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乌某中草药店地下室库房内查获未销售完的500盒“鹿胎丸”,当场对该批产品进行封存扣押。后经相关检测技术部门鉴定,该批“鹿胎丸”药品中均含有国家禁用药品成分西地那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乌某购进保健品“鹿胎丸”时,在未查验供货方资质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情况下,仍选择购进并销售,导致掺有国家禁用、有毒有害成分的非法保健品流入市场,损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乌某的违法行为在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据此,乌什法院以被告人乌某犯销售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扣押500盒“鹿胎丸”。公益诉讼赔偿2.52万元依法纳入公益基金管理;责令乌某在媒体发表声明,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捡到的动物能否饲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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