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找保险公司理赔吗?_湾区律师网

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找保险公司理赔吗?

2022-11-30 10:09:06  浏览:1301  来源:法治网
  近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理赔纠纷案,依法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张某驾驶三轮电动车与王某驾驶的小轿...

  近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理赔纠纷案,依法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张某驾驶三轮电动车与王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自愿赔偿王某车损1500元,并按约定履行了支付义务。

  后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赔付3.7万元。后保险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之规定,以代位追偿权纠纷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垫付的3.7万元理赔款。

  许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和王某签定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在未被依法撤销或确认无效的情形下,该调解协议对事故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张某已履行完协议约定的支付义务,保险公司请求张某赔偿3.7万元理赔款于法无据,依法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的代位追偿是指如果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的过失或非法行为引起的,第三者对被保险人的损失须负赔偿责任。保险人可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被保险人应当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偿。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是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确保被保险人能够得到及时的赔偿,但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得额外收益。

  如果被保险人已经和事故另一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就意味着放弃对事故另一方要求其他赔偿的权利,同时,也就丧失了请求保险公司理赔的权利。如保险公司在不知道、被保险人已经签订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做出理赔的,这笔理赔款就属于不当得利,保险公司可依法要求被保险人返还其垫付的理赔款。

  本案中,保险公司不能对张某行使代位追偿权,但可以以不当得利要求王某返还理赔款。提醒广大车主,发生事故后,可以选择通过调解协商快速解决纠纷,但如果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就不能再找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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