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廖长春)近日,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以被告人邹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2022年8月1日,公安民警接到群众举报称,被告人邹某藏有枪支。民警遂到邹某位于泰宁县城关的住处,对其进行口头询问,后邹某主动带民警到其老家附近公厕的草丛中,找到邹某持有的一支改制射钉器,并在其老家卧室的抽屉内找到96发射钉弹。经鉴定,该改制射钉器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案发后,邹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下一篇:为赚钱隐瞒女方病情“撮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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